一、遺囑有效要符合什么條件
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所立遺囑沒有違背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立遺囑人不是在受脅迫、欺騙的情況下所立的遺囑均有效。但不同的遺囑形式有不同的要求,如果形式上不能滿足法律要求,所立遺囑不能認定有效。具體來看: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一般均有效;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要求:有立遺囑人親筆簽名;注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托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要求: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有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像。
(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口頭設立的遺囑。要求: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二、打印的遺囑有法律效力嗎
用的廣泛,使用電腦打印、儲存文字越來越普及。但由于打印遺囑形式無法與《繼承法》規(guī)定的遺囑形式相對應,所以,對打印遺囑的性質,審判過程中爭議非常大:
第一種觀點認為打印件屬于自書遺囑,因為打印遺囑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自己打印僅是書寫的方式和工具不同而已,若系他人代為打印,也是依據書寫的原文打印,又為遺囑人校對簽名認可,其成因與形式均符合“自書”。
第二種觀點認為打印件屬于代書遺囑,因為電腦是智能化工具,無論是遺囑人自己輸入打印還是由他人輸入打印,都是智能化工具的產物,代書行為是由智能化的電腦進行的,電腦書寫與他人書寫并無二致。
第三種觀點認為打印件既不是自書遺囑,也不是代書遺囑,因為法律對遺囑有嚴格的形式要求,打印遺囑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五種形式中的任何一種,故打印的遺囑無效。
實際上理論界與實務界已經注意到了《繼承法》中關于遺囑形式要件存在的問題,這些問題還不僅僅是電腦打印引起的。據相關統(tǒng)計顯示,在法院受理的遺囑繼承糾紛中,有60%的遺囑被法院宣告無效,而遺囑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是遺囑無效的主要原因。從某種意義上說,對遺囑形式要件過于嚴苛不利于被繼承人遺囑自由的實現。
由于打印遺囑與代書遺囑一樣存在較易被偽造的弊端,因此,對打印遺囑真實性的證據標準應較自書遺囑為高。如果無充分證據證明是由立遺囑人親自打印,或可證明是由他人代為打印的,則一般應認定為代書遺囑。按照《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guī)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p>
綜上所述,如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打印遺囑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