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證遺囑可以被撤銷嗎?
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公證遺囑因為由國家公證機關依法進行了公證,其效力高于自書、代書、錄音及口頭遺囑,公民不得以自書、代書、錄音及口頭遺囑的形式撤銷、變更已經公證的遺囑。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guī)定:遺囑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由此可知,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之效力高于以前所立的公證遺囑。當死者就遺產的分配重新立下遺囑,并依法找到公證部門辦理公證手續(xù),這樣,原來那份公證遺囑就失去了效力。
二、公證遺囑與見證遺囑的區(qū)別?
1、根據《律師見證遺囑規(guī)則》第三條規(guī)定,律師為遺囑作見證是律師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律師見證證明的遺囑為律師見證遺囑。此即見證遺囑,是指律師以律師事務所和見證律師名義,就有關的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謹慎審查證明的一種律師非訴訟業(yè)務活動。而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2、見證以律師的名義進行,經過律師見證的遺囑效力相當于自書遺囑,見證律師只能充當證人的身份,從法律屬性上看,仍屬于私證,而公證是由國家公證機構代表國家進行的。
3、見證遺囑與公證遺囑法律效力是不同的,見證在法律上僅有一般的證據效力,而公證則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有些公證文書還被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有些公證證明則成為某些法律行為成立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