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在香港,遺囑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xié)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伙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yè)(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伙人)擔任。
1。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公證遺囑有效。
2。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的自書遺囑,無非法內容的,有效。
3。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書,證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代書遺囑,內容和見證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的錄音遺囑,內容和見證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的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無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囑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7。遺囑中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內容無效。
8。立有數(shù)份遺囑,而內容有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有效。
9。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10。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11。受脅近、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12。偽造的遺囑無效。
13。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二、遺囑的一般寫法
在遺囑當中處理財產的占絕大多數(shù),這類遺囑一般沒有統(tǒng)一的格式,但在實踐中,它的一般寫法是:
1、立遺囑的目的,即處理財產的意思表示,應首先寫明:我立本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
2、對財產的具體處理,應寫明財產的名稱,數(shù)量及其所在地,遺留給何人,具體寫明由哪一個繼承哪些財產,也可按財產寫明。
3、遺囑人的要求和遺囑書的處置。
4、立遺囑人、證明人、代筆人簽名蓋章,并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由于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不同,遺囑的寫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須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