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信托包括哪些類型
遺囑信托分為執(zhí)行遺囑和管理遺產兩種業(yè)務。
1、執(zhí)行遺囑
執(zhí)行遺囑信托是信托機構在受托之后,根據遺囑或有關的法院裁決,在遺囑人死亡后,代遺囑人辦理債權債務的收取和清償,遺囑物品交付以及遺產的處理和分割等有關遺囑的執(zhí)行事宜。執(zhí)行遺囑信托大多是因為遺囑人財產較多,遺產的分割處理關系比較復雜,且缺少可靠執(zhí)行人等原因而設立的。
2、管理遺產
管理遺產信托是信托機構受遺囑人或法院委托,在某一時期內代為管理遺產的一種信托業(yè)務。這種業(yè)務又分為“繼承未定”和“繼承已定”兩種情況。
二、如何訂立遺囑信托
遺囑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遺產受益人指定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囑信托在被繼承人訂立遺囑后成立,并應于遺囑人人(被繼承人)去世后生效。公證的遺囑在效力上高于其它方式的遺囑。一般來說,遺囑信托的處理程序有以下幾個步驟:
1、鑒定個人遺囑:在遺囑中必須明確以信托為目的的財產的同時,并明確表示用該財產建立信托的意愿,這是遺囑信托成立的必備條件。
2、確立遺囑信托:首先,要確認財產所有權。信托機構作為遺囑信托的受托人,首先要確知死者對于財產的所有權。其次,確立遺囑執(zhí)行人和遺產管理人。信托機構要成為遺囑執(zhí)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必須由法院正式任命。第三,通知有關債權人和利害關系人。信托機構在被正式任命為遺囑執(zhí)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之后,應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向死者的債權人發(fā)出正式通知,要求債權人在指定的期限(一般通知發(fā)出后的4~6個月)之內出示其對死者的債權憑證,據以掌握和清償債務。同時,信托機構還要向死者的繼承人和被遺贈人兩種利害關系人發(fā)出正式通知。
3、編制財產目錄:受托人應在被正式任命后的較短時間內(通常為60天左右)與遺囑法庭一起完成對遺產的清理、核定。信托機構準備好一個登記簿,仔細地將死者的財產集中起來,并記錄在登記簿上。
4、安排預算計劃:信托機構在受托管理遺產和執(zhí)行遺囑的過程中,會發(fā)生一系列的支付,為此,信托機構須擬訂一個正式而詳細的預算計劃,將現(xiàn)金來源與運用逐項列示出來,若遺產的流動性差,現(xiàn)有的和可能的現(xiàn)金來源不足以支付債務、稅款、喪葬費、受托人初期的管理費用等,則信托機構應制定一個出售部分財產的預算政策和計劃。
5、結清稅捐款項:信托機構應付清與遺產有關的稅款,這些稅款主要有所得稅、財產稅和繼承稅。
6、確定投資政策:如果遺囑中涉及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必須對財產進行再投資的條款的話,受托人在準備稅收申報單的同時,應該制定適當?shù)耐顿Y政策和計劃,選擇既安全靈活又盈利的投資工具進行投資。信托機構受托進行投資,要像對待自己的財產或投資一樣進行決策,投資決策應合理、及時、謹慎,需經得起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
7、編制會計帳目:信托機構編制的會計帳目分為兩種:一種是在執(zhí)行遺囑或管理遺產階段,即辦理完各項遺產所得和債務、費用支付后所作的會計帳目,這些會計帳目必須上交法院,經其核定后,寄發(fā)給受益人若干副本,允許受益人在一定時期內向法院提出異議。若無異議,法院則批準信托機構的該種會計帳目。
8、進行財產的分配:上交法院的會計帳目獲準后,由法院簽發(fā)一份指示信托機構進行財產分配的證書。信托機構在收到該證書后,視遺囑信托辦理的進度決定行使分配權。若遺囑信托已經辦完,則著手對財產進行分配;若仍有部分的投資或其他業(yè)務未結束,則等辦完之后再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