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遺囑的形式有如下五種: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jīng)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托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guī)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制假遺囑弊端的發(fā)生,《繼承法》第17條第4項明確規(guī)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采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制作完畢后,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并由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5、口頭遺囑。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5項規(guī)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庇捎诳陬^遺囑有易于被篡改和偽造,以及在遺囑人死后無法查證的缺點,所以《繼承法》對口頭遺囑作了以上限制性規(guī)定。
立遺囑時應注意:遺囑見證人的資格。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的五種遺囑形式中,除自書遺囑外,都把見證人作為合法有效遺囑的重要條件之一。因為見證人的證明真實與否直接關系到遺囑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規(guī)定見證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不具備這些資格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其所見證的遺囑無效。關于見證人的資格,我國《繼承法》未作正面規(guī)定,但第18條從反面規(guī)定了:“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痹谀壳暗那闆r下,找符合條件的律師作為遺囑見證人較為穩(wěn)妥。
二、遺囑的內(nèi)容應包括哪些
遺囑的內(nèi)容,就是遺囑人對處理遺產(chǎn)及其他事務的意思表示。在一般情況下,遺囑的內(nèi)容應包括:
1、指明遺產(chǎn)的名稱和數(shù)量。
2、指定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3、指明遺產(chǎn)的分配方法和具體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接受遺產(chǎn)的項目及份額。
4、指明某項遺產(chǎn)的用途和使用目的。
5、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