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繼承適用旁系血親嗎
在我國,適用代位繼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被代位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我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與轉(zhuǎn)繼承的重要區(qū)別之一。
第二,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不發(fā)生代位繼承。有的國家,被代位人的范圍較廣,如日本民法規(guī)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國、韓國、加拿大、保加利亞等國,被代位繼承人的范圍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國、瑞士、匈牙利、希臘、奧地利等國家更將被代位人的范圍擴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與這些國家相比,我國規(guī)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圍最窄,這與繼承立法縮小繼承人范圍的趨勢是相吻合的。
第三,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各國法律均規(guī)定,代位繼承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被代位人的旁系血親或直系長輩血親均無權(quán)代位繼承。原則上代位繼承人沒有代數(shù)限制。我國繼承法》第條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zhí)行繼承法的意見中又進一步明確指出,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分限制。
第四,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quán),如被代位繼承人基于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quán),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quán)的消滅。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繼承法的意見》第28條指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quán)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
第五,代為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quán)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遺囑繼承權(quán),則該遺囑會因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時不發(fā)生代位繼承。
第六,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shù)多少,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quán)繼承的份額。
二、如何區(qū)分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
血親是指有血緣關(guān)系的親屬。
血親又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兩種。
直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直接血緣關(guān)系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
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旁系血親是指除直系血親以外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
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是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
哪些旁系血親是三代以內(nèi)的呢?從自己往上數(shù),自己是第一代,父母為第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三代,依此類推。從自己往下數(shù),自己是第一代,子女是第二代,依此類推。計算時,找出自己和某一旁系的最近的共同長輩,然后分別從自己和該旁系向上數(shù)至這一共同長輩,如果兩邊均為三代以內(nèi),就是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如果其中一邊超過三代,則予以否定。比如,姨表侄和自己的最近共同長輩是自己的外祖父母,從姨表侄向上數(shù)至外祖父母是四代,從自己向上數(shù)至外祖父母是三代,那么姨表侄就是自己的第四代旁系血親,而不是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據(jù)此,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包括同源于祖父母的叔、伯、姑、姨、舅、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