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可以附義務么
《繼承法執(zhí)行意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也就是說,對于不履行遺囑義務的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取消其接受遺產的權利,并且愿意履行義務的,可接受遺產。其中的有關單位是指被繼承人的工作單位,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單位和國家有關機關、社會團體等:個人包括被繼承人的親屬、遺產執(zhí)行人、遺產管理人、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履行義務的受益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應注意,按法律規(guī)定,除由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的程序以外,任何組織、單位及個人無權隨意取消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接受遺產的權利。
二、附義務的遺囑如何執(zhí)行
遺囑本身是一種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遺囑人死亡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遺囑本身并不由其所附義務的成就與否決定是否生效。遺囑中所附義務的作用在于,決定遺囑人的某某財產所有權移轉于某某繼承人這類意思表示相關內容是否生效及何時生效。故附義務遺囑本身的效力如何應根據繼承法關于遺囑效力的規(guī)定來考察。至于所附義務的效力一下要素來判斷:意思表示真實;附加義務有履行的可能性;附加義務合法。
如果遺囑所附加的義務本身是無效的,那么有附加義務的遺囑內容或條款本身的效力如何呢?
舉個例子:“前夫良心喪盡,遺棄我母女二人,恨之已極。為死后安臥,我身后全部財產由女兒繼承,但女兒不得給其生父任何金錢物質上之利益?!?/p>
如果沒有父親遺棄母女二人的證據,那么女兒根據法律規(guī)定是必須對父親盡扶養(yǎng)義務的。這樣,遺囑中所附義務就與法律向沖突了,是當然無效的。這時遺囑人的財產由何人繼承呢?我們這里假設遺囑人還有其他有法定繼承權的親屬。如果僅僅是附加的義務無效,則女兒繼承財產并不妨礙她履行法定義務;如果條件無效導致該遺囑條款無效,則應按法定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