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管理人如何選任
繼承開始后兩個月內,繼承人應當舉行會議推選遺產管理人。共同繼承人未推選遺產管理人的,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遺產管理人的職責。
遺囑中指定有遺囑執(zhí)行人的,由遺囑執(zhí)行人行使遺產管理人的職責。
在下列情況下,經(jīng)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指定遺產管理人:
(一)遺囑未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繼承人對遺產管理人的選任有爭議的;
(二)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下落不明,而遺囑中又未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的;
(三)遺產債權人有證據(jù)證明繼承人的行為已經(jīng)或將要損害其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指定遺產管理人之前,經(jīng)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可以對遺產進行必要的處分。
二、遺產管理人的主要義務有哪些
法院指定的個人或銀行,負責執(zhí)行法院的對一樁遺產的處理決定,直到其全部分配到所有請求者為止。當一個人死后沒有遺囑,或沒有指定執(zhí)行人時,或者當指定的執(zhí)行人無法或不愿執(zhí)行遺囑時,遺產管理人將由法院指定。
我國《繼承法》對遺產管理人的義務沒有做出明確而具體的規(guī)定,但根據(jù)我國《繼承法 》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精神,遺產管理人的義務有以下幾點:
1、遺產管理人有妥善保管遺產的責任,如果對其所保管的遺產漠不關心,怠于履行義務,對遺產缺乏應有的保護致使遺產遭受損毀、散失的,遺產管理人應當負有賠償損失的責任。只有這樣,才能促使遺產管理人認真管理遺產,從而保護遺產繼承人、死者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的人的利益;即使在沒有人主張繼承的情況下,也保護了國家或集體的利益。
2、遺產管理人如果將遺產供自己使用、消費,應當承擔因使用、消費遺產而造成遺產來失的賠償責任。
3、在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所在的地址不明,還不知道他是否接受繼承或者接受遺贈的時候,有登報公告或通知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義務,并在公告期民屆滿以前,有拒絕清償債務和音樂會遺贈物的義務。
4、遺產管理人在管理遺產期間,有向繼承人、死者的債權人和利害關系人報告管理善的義務。
5、遺產管理人在管理遺產期間,如果有繼承人主張繼承時,有向繼承人移交遺產的義務;如果沒有繼承人主張繼承遺產,經(jīng)清理稅款債務和交付遺贈后有剩余遺產時,有向國家和集體組織移交遺產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