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立遺囑可以采取哪些形式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遺囑可采用如下幾種方式:
1、公證遺囑。即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這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也是法律效力最高的一種遺囑。
2、自書遺囑。由立遺囑人自己書寫并簽字、注明年月日的遺囑。
3、代書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病不能寫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為了保證代筆人書寫的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減少糾紛,應由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在場見證人和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
4、錄音遺囑。因為錄音遺囑容易被偽造和剪輯,因此,法律規(guī)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5、口頭遺囑??陬^遺囑完全靠見證人表述證明,極其容易發(fā)生糾紛。因此法律規(guī)定遺囑人只能在危急的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并且必須有二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二、遺囑執(zhí)行從什么時候開始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之日起可以開始執(zhí)行。遺囑一般由繼承人執(zhí)行。繼承人有數人時,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委托某一個或某幾個繼承人執(zhí)行自己的遺囑。如果遺囑人沒有委托遺囑執(zhí)行人則全體繼承人應以平等的地位和權利,從真正體現遺囑人意志出發(fā)來共同執(zhí)行遺囑。
為了能夠公正、正確地體現遺囑人的意志,便于在繼承人中分配遺產,特別是為了保障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和未在場繼承人的利益,遺囑人也可以委托繼承人以外的人充當遺囑執(zhí)行人,負責執(zhí)行遺囑。在遺囑執(zhí)行人執(zhí)行職務時,繼承人無權對遺產進行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