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權可以放棄嗎
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權利和義務不同,權利是可以被放棄的,因此,繼承權可以被繼承人放棄。
繼承權作為一項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
首先,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jiān)護人都無權放棄。
其次,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独^承法》規(guī)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chǎn)分割前作出表示。遺產(chǎn)分割后,遺產(chǎn)已經(jīng)變成繼承人的財產(chǎn),此時放棄的是所有權而不是繼承權。
第四,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yǎng)、扶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第五,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
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jù)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簽名,該放棄也有效。
二、放棄繼承權要注意什么
1、當事人放棄繼承權聲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nèi)作出。
2、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qū)⒆约悍艞壍臋嗬D給他人。
3、放棄繼承權的人,應當是享有繼承權的人。不享有繼承權的人,自然就談不上放棄繼承權了。
4、放棄繼承權一經(jīng)放棄,即為全部放棄。即便以后發(fā)現(xiàn)被繼承人有其他遺產(chǎn),該放棄繼承權之權利人也不得要求繼承。
放棄繼承權一經(jīng)作出,一般不得反悔。繼承人如因不愿履行法定義務而表示放棄繼承權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的行為無效”。對于權利人被放棄的繼承份額應當在參與繼承的繼承人中分配。如果表示放棄繼承的是遺囑繼承人,則放棄的份額應當轉歸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表示放棄繼承的是唯一法定繼承人時,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應歸國家或集體享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