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在服刑的人有繼承權么
依法被判處刑罰,正在進行勞動改造的罪犯有沒有繼承權,主要看其犯罪行為是否屬于《繼承法》第7條列舉的四項內容,即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如果是因上述行為被判處刑罰,則沒有繼承權。
否則,繼承人因犯有其他罪行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至死刑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和被單處剝奪政治權利時,都不喪失繼承權。因此,人民法院在處理繼承權糾紛的案件時,不能因某繼承人暫在服刑而取消其繼承權。
二、哪些人可以做遺囑繼承人
說到遺囑,有人會作這樣理解: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不同,立遺囑人具有極大的自由性,指定誰為遺囑繼承人,在幾個繼承人中如何分配遺產,立遺囑人可完全按自己的意志辦理。其實不然。我國《繼承法》第16條第2款明確規(guī)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另根據《繼承法》第10條、第ll條、第12條的規(guī)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繼承人,此外父母先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可作為代位繼承人;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可作為法定繼承人。因此,遺囑繼承人的范圍就劃定在上述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內。
我國繼承法之所以規(guī)定遺囑繼承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其根本目的在于實現家庭經濟職能,養(yǎng)老養(yǎng)幼,鞏固互助互愛、和睦團結的新型社會主義家庭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