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繼承權會喪失嗎
繼承權在一定條件下是會喪失的。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規(guī)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如果構成上述兩種情況,會直接喪失繼承權。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
后兩種情況都需要達到“情節(jié)嚴重”才會導致喪失繼承權,至于何為“嚴重”只能根據具體的案情綜合判斷了。
以上我國法律明確的繼承權喪失的情形,這并不以繼承人的意志為轉移。
二、可以放棄遺產繼承權嗎
繼承是一種權利,如果繼承人愿意,這種權利是可以放棄的,但是放棄繼承權需要有明確的表示或履行必要的手續(xù)。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放棄繼承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放棄繼承只能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在繼承未開始前所做表示不能做為放棄繼承的有效表示。在遺產分割后也談不上放棄繼承了。
(二)放棄繼承必須有明確的意思表示,這種表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如果沒有明確表示,即使不主動參加遺產分割,也不能視為放棄繼承。
(三)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