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有效的條件是什么?
遺囑的有效條件是:
(l)公民在設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中處分的財物,必須是屬于立遺囑人自己所有,不得將夫妻共有財產或其他共有財產當作個人財產來處分。
(3)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4)遺囑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二、辦理遺囑公證要注意什么問題?
遺囑公證不能委托他人代理。遺囑是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和死后事務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果委托別人代理,必須提出有代理權的證件。但申請公證證明委托、聲明書、收養(yǎng)子女、遺囑、簽名印鑒的,不得委托別人代理,當事人確有困難時,公證員可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公證事務。
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立遺囑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所以要求立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同時,法律強調的是立遺囑時當事人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在立遺囑后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則該遺囑仍然有效;相反,如果立遺囑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之后恢復行為能力,所立遺囑亦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