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能否繼承遺產?
虐待,是指經常故意地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蒙受損害的行為。虐待可以是積極的、作為的方式;也可以表現(xiàn)為消極的、不作為的方式。前者如打罵、恐嚇、強迫過渡勞動、限制人身自由;后者如不予衣食、任其凍餓、患病不給治療等。遺棄,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負有贍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而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遺棄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出現(xiàn)的,即應為而不為,致使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
根據我國《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家庭成員有虐待、遺棄行為,在繼承遺產方面有以下法律后果:對遺棄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所謂情節(jié)嚴重的,根據王芳律師在訴訟實踐中的經驗,法院通常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來認定,如果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其刑事責任,都將喪失繼承權。
二、重婚能否繼承配偶遺產?
1、重婚行為破壞了配偶繼承權產生的身份基礎—合法的婚姻關系。法定繼承權的產生總是基于一定的親屬關系。這里的親屬包括生物遺傳學和社會學意義上的親屬。它泛指由血緣、婚姻所連接的一切具有血緣同源性、姻緣相關性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配偶繼承權的依據就是基于合法的婚姻關系所產生的配偶身份。而一夫一妻的制度和夫妻間相互忠實的義務正是婚姻關系最本質的要求和基礎。毫無疑問,重婚行為違背了配偶身份所包含的實質內容,是對婚姻關系基礎最嚴重的破壞。因此,當夫妻一方存在這一行為,基于婚姻關系而產生的繼承權理應受到限制甚至剝奪。
2、將重婚行為作為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符合《繼承法》的立法意圖和道德背景。繼承法屬于婚姻家庭法的組成部分,它必須以社會普遍認知的家庭倫理道德為其立法的背景標準和普通原則。因此,即使在法無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也有以普遍的倫理道德為原則來處理繼承案件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