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權怎么放棄?
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拒絕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屬單方法律行為,只要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有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即可,無須經他人同意。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該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沒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享有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同時,對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也不負清償責任,并且放棄行為的效力溯及到繼承開始時。在遺產處理前或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行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依其提出的理由決定是否予以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法院不予承認。
二、繼承權會在什么情況下喪失?
繼承權的喪失是指繼承人因對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有法律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而被依法剝奪繼承權,從而喪失繼承權的法律制度。
根據(jù)繼承法第7條的規(guī)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繼承人不但應當受到刑罰處罰,而且應剝奪其繼承權。其構成要件主觀上的要求是故意,客觀上必須有殺害行為,不予考慮是否既遂。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只有繼承人殺害的動機是爭奪遺產,殺害的對象是其他繼承人時,才能確定其喪失繼承權。并不是出于爭奪遺產的目的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則不能剝奪其繼承權。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遺棄被繼承人是指有贍養(yǎng)能力、撫養(yǎng)能力的繼承人,拒絕贍養(yǎng)或撫養(yǎng)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或喪失勞動能力的被繼承人的行為。虐待被繼承人主要是指經常對被繼承人進行肉體或精神上的折磨,如侮辱、打罵、凍餓等。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繼承人以后確有悔改表現(xiàn)而且被遺棄人、被虐待人又在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以不剝奪其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情節(jié)嚴重是指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的行為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