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辦理遺囑公證
(一)申請。
辦理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遺囑行為發(fā)生地的公證處受理。辦理遺囑公證,申請人應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審查。
當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已出境的,提供護照或有效旅行證件、通行證的復印件,已注銷戶口的,應提交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的證明;
2、遺囑涉及的財產清單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3、遺囑書。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立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
(2)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
(3)訂立遺囑的原因;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shù)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4)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shù)量和所在地等;
(5)遺囑受益人姓名、性別、年齡等;
(6)對財產及其它事務的處理意見;
(7)遺囑的份數(shù)、保留以及是否有執(zhí)行人執(zhí)行等;
(8)有遺囑執(zhí)行人的,應當寫明執(zhí)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9)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4、遺囑公證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居所地、家庭狀況、工作單位、遺囑涉及的財產狀況等);
5、其他認為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三)發(fā)放公證書。
經公證處審查合格,符合公證條件的,發(fā)放遺囑公證書。
二、辦理遺囑公證需要注意什么
1、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2、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后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3、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公證人員可以根據(jù)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代為起草遺囑,公證人員代擬的遺囑,應當交遺囑人核對,并由其簽名;
4、公證遺囑采用打印形式,遺囑人根據(jù)遺囑原稿核對后,應當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遺囑人即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
5、公證遺囑生效前,遺囑公證卷被列為密卷,不得對外借閱,公證人員也不得對外透露遺囑內容;
6、如果遺囑申請人要撤銷或者變更遺囑,必須經過再公證,數(shù)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公證遺囑為有效遺囑,其他遺囑形式不能撤銷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