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立遺囑時需要見證人嗎
我國繼承法上規(guī)定了五種遺囑形式,種類和要求分別是: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除非法律明確要求立遺囑時需要有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訂立遺囑可以沒有見證人見證。也就是說,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見證,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均需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
二、哪些人不能作為見證人
訂立遺囑之所以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防止他人擅自偽造、篡改、銷毀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因此,見證人的立場必須公平,法律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于他們或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并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或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復雜民事活動。
(2)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見證人是因為他們與遺囑有直接利害關系,有可能影響遺囑人自愿表達其內心意志,而且他們的證明難以保持客觀性何真實性。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由于利益關系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