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公證什么時候做?
根據(jù)《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接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我國繼承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形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jù)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按照上述規(guī)定,如果繼承人沒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就可辦理繼承權的公證。無論是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
但接受遺贈則不同,繼承法第25條規(guī)定,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后2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遺贈人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知道遺贈2個月內辦理公證。
二、遺囑公證需要注意什么?
1、遺囑公證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遺囑是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和死后事務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2、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遺囑能力
立遺囑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所以要求立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同時,法律強調的是立遺囑時當事人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在立遺囑后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則該遺囑仍然有效;相反,如果立遺囑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之后恢復行為能力,所立遺囑亦無效。
3、遺囑的內容應該合法
《遺囑公證細則》第37條第4項規(guī)定,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制作日期齊全,公證處才能出具公證書??梢?,我國司法機關確立了審查遺囑內容的要求,也就是說公證人員在辦理遺囑公證的時候,不僅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形式符合要求,還要審查遺囑內容是否合法,財產是否確為其所有。
4、遺囑的形式應該合法
《遺囑公證細則》第18條規(guī)定,公證遺囑采用打印形式。遺囑人根據(jù)遺囑原稿核對后,應當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