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公證的條件是什么
遺囑公證是指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并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于死亡時立即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為此,立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立遺囑的當事人必須神志清楚,有行為能力。
(2)遺囑的內容要合法,不能剝奪無行為能力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繼承權;
(3)遺囑中的財產是個人合法財產。
辦遺囑公證由立囑人持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到戶籍地的公證機關辦理,如行動不便,也可邀請公證員到立囑人住地辦理。生命垂危時立囑,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公證人證明,公證機關可在審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確認公證。公證員對遺囑有保密義務。進行遺囑公證,可向立囑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處分其財產,對預防和減少糾紛都有積極的作用。
辦理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遺囑行為發(fā)生地的公證處受理。辦理遺囑公證,申請人應親自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怎么辦理房產遺囑公證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見證人、遺囑代書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2)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
房產遺囑公證需要交納公證費,不過目前還不需要交納房產繼承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