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涉臺遺產繼承所需公證書
1、親屬關系公證書,即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親屬關系的公證文書。
2、委托書公證書,即繼承人委托為其在臺灣申辦遺產的臺灣的機構或個人的公證文書。
另其它公證書如死亡證明公證書、婚姻狀況公證書等需根據實際情況由公證機關要求而定。
大陸繼承人在完成上述公證書辦理后,將公證書的正本寄給臺灣的受托人,公證書副本由公證部門寄往臺灣海基會,正副本核對無誤后,臺灣受托人方可向臺灣有關部門申領遺產繼承。
大陸繼承人在辦理涉臺遺產繼承時,應特別注意如下事項:
1、目前,由于大陸繼承人一般不能親自去臺領取其親屬在臺灣的遺產,因此需委托臺灣的機構或個人為其在臺灣申領遺產繼承。
2、為保證大陸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大陸繼承人在選擇臺灣受托人時應當及其慎重,以保證親屬遺產的順利繼承和調回。
二、涉臺遺產繼承的時效
1、大陸的繼承人繼承臺灣地區(qū)的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于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提出繼承表示,逾期視為放棄。
2、繼承臺灣現(xiàn)役或退役人員(指由臺灣主管單位處理且在臺灣地區(qū)無繼承人)的遺產,應于繼承開始時起四年內提出。
3、前兩項的被繼承人在1992年9月18日前死亡的,繼承時效自該日起計算。
申請辦理涉臺公證書的注意事項申請辦理涉臺公證書時,應注意:
(1)臺胞臺屬應向戶籍所在地或公證處提出申請。如申請辦理結婚公證書,婚姻當事人應到大陸方戶籍所在地公證處申請辦理。
(2)數人共同申請辦理同一公證事項的,應共同到其中一個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公證處申請。
(3)對公證事項不清楚的,可向公證人員進行咨詢,需要公證人員代寫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亦可向公證人員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