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確定遺產的分割順序
在遺產的分割順序上,實行遺囑繼承優(yōu)先于法定繼承
我國《繼承法》第5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這就是說,在分割遺產時,首先應按照被繼承人所立遺囑中的拉指辦理,無遺囑時才按照法定繼承的規(guī)定分割。雖然被繼承人立有遺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贈的;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二、分割遺產采取何種方式
我國《繼承法》第29條第一款規(guī)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指出:“人民法院在分割中的房屋、生產門資料和特定職業(yè)所需要的遺產時,應依據(jù)有利于發(fā)揮其使用效益和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進行處理?!?/p>
由于近些年來我國公民個人擁有的生產資料日益增多,在企業(yè)中的投資比例逐漸加大,遺產分割往往既直接關系到繼承人的實際利益也會奪某些企業(yè)的經(jīng)營活動產生影響,這就要求繼承人努協(xié)調遺產的處理與生經(jīng)營需要之間的關系,以有利于穩(wěn)定經(jīng)濟秩序,捉進生產發(fā)展。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可以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遺產只存在于由繼承開始到遺產處理結束前這段時間之內。公民生存時所擁有的財產不是遺產,只有在他死亡之后,其民事主體資格喪失,遺留下來的財產才能成為遺產。
遺產處理之后,已經(jīng)轉歸承受人所有,也不再具有遺產的性質。作為遺產的財產是一個不但包括所有權、債權、等的財產權利,也包括債務那樣的財產義務,即它是一定的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的統(tǒng)一體。繼承不僅關系到繼承人的利益,而且關系到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的利益,作為一種制度,必須對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雙方提供平等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