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有哪些遺囑權利?
(一)遺囑權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在生存期間訂立遺囑以處分自己死后財產的自由權利。遺囑權利人按其自由意志指定繼承人和決定繼承人的繼承數(shù)額。
(二)遺囑權利的主體是公民。即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這一權利,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不能成為權利主體。遺囑權利的客體是公民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遺囑權利行使的目的是公民生前確定自己死后財產的歸屬。因此,遺囑權利是公民權利體系中有獨特功能與價值的一種權利。
(三)遺囑權利屬于公民的民事權利。其特性有三:
1、具有專屬性。遺囑權利的行使是公民對自己財產所作的處分行為,只能由權利人自主作出,由代理人代理設立的遺囑是無效的。
2、遺囑權利的內在特性表現(xiàn)為自由自覺活動。遺囑權利人是否行使遺囑權利,何時行使權利,采用什么方式行使權利,權利行使的內容等都體現(xiàn)的是權利人自由自覺的活動。既不允許強迫、欺詐,也不允許任意剝奪。它是公民個人慎重考慮后作出的選擇,因此,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反映遺囑人真實意思的遺囑是不能發(fā)生效力的。
3、遺囑效力發(fā)生在遺囑人死亡時。遺囑雖然是在遺囑人生前因其單獨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是必須在遺囑人死亡時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
因此,遺囑人行使權利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是否有效,一般應以遺囑人死亡時為準。在遺囑人死亡前,不論遺囑設立的時間多長,也不論其他人是否知道遺囑的內容,遺囑繼承人都不具有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而且在遺囑人死亡前任何人無權要求知道遺囑的內容。也正因為遺囑在遺囑人死亡時才發(fā)生效力,因此,遺囑人可以隨時修改或撤銷遺囑。
二、公民怎樣行使遺囑權利?
(一)遺囑權利的行使包括設立遺囑,撤銷、修改遺囑。
1、設立遺囑。公民行使設立遺囑權利是通過訂立符合自己真實意愿的遺囑,在遺囑中寫明自己的某項財產歸屬某人,或自己的晚輩直系血親,或自己的父母,或自己的配偶等。也可以將自己的財產給予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者贈與國家、集體、社會團體等。
遺囑是遺囑人以死后發(fā)生效力為目的的意思表示,是要式法律行為,必須依法定方式設立。世界各國的立法對于遺囑的方式一般均有明文規(guī)定,但是由于各國的習俗不同,其訂立遺囑的方式也各不相同。有的國家的遺囑方式種類繁多,每種方式訂立的程序、規(guī)格都有具體要求;有的國家對遺囑的方式規(guī)定得很簡單。
2、撤銷、修改遺囑。撤銷遺囑指遺囑的廢除和取消。具體地說,遺囑的撤銷是指遺囑人對于自己原來所立的遺囑加以廢止,使還沒有發(fā)生法律效力的遺囑在將來不因其死亡而發(fā)生法律效力。修改遺囑(變更遺囑)指遺囑人對自己原來所立遺囑的內容部分地予以改變,并賦予修改后的遺囑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可能性。
遺囑權利在內容上包含撤銷權和修改權,這也是由遺囑的本質屬性決定的。遺囑是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在遺囑人死亡以前其意思表示可能會有所變化,法律上不承認這種變化是不現(xiàn)實的。
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遺囑的撤銷和變更,主要是從遺囑本身的性質考慮的。即撤銷或變更遺囑與訂立遺囑一樣都是遺囑人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內容。法律在允許公民有訂立遺囑的自由時,必須給予遺囑人改變、撤銷遺囑的自由,否則,遺囑權利就不夠全面,公民就不能充分表達自己最后的真實意思。
撤銷、修改遺囑權利的行使必須由遺囑人本人行使,任何公民、國家、集體組織等都不得代理行使此權利。撤銷、修改權利只能在立遺囑人生存期間行使。
(二)遺囑權利行使的限制:
1、受公民自身條件的限制。即公民需有遺囑能力。它是指被繼承人生前在法律上享有的訂立遺囑,自由處分自己財產,撤銷、修改遺囑的資格。這種資格要求公民行使權利時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行使遺囑權利須出于真實意思表示。即對財產處分的意愿必須是真實的,而不是因他人的威逼、脅迫、欺詐等因素對財產進行處分。
2、受法律原則的限制。
遺囑權利人行使權利還須受到法律原則的限制。這是因為在法律賦予公民遺囑權利的同時,必須考慮到立遺囑人并不都是道德高尚的人,不一定都能考慮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有任性而濫用遺囑權利的可能,法律必須對遺囑權利人作出一定的限制以減少弊端,使其體現(xiàn)出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在我國,遺囑權利受到的法律原則限制在于:
其一,遺囑權利人要受法律的約束,不得違反憲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規(guī)定。如當公民處分的財產超出個人財產范圍時,人民法院應宣布無效。如果遺囑人以立遺囑的方式干涉其生存配偶或子女的婚姻自由,并以此作為繼承其遺產的條件,此類遺囑無效,因它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等。
其二,遺囑人行使遺囑權利時,不得剝奪法定繼承人中需要贍養(yǎng)的老人和無獨立生活能力而又無生活來源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病殘者必要的遺產份額。這一法律限制是養(yǎng)老育幼家庭職能的需要。因為立遺囑人與需要贍養(yǎng)的老人、未成年人、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病殘者間有法定的撫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
3、受遺囑方式的限制。我國繼承法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具體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五種方式。遺囑人行使遺囑權利時將受到遺囑方式的限制。即遺囑人只能在法律預設的五種方式中選擇自己認為合適的,更能反映自己意愿的一種方式設立遺囑。同時須注意每一種方式的具體條件與程序要求。
對公民遺囑權利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公民行使權利時必須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