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贈與遺囑繼承有何區(qū)別
1、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主體范圍不同。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而受遺贈人則可以是國家、集體組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即并不限于自然人,可以是與遺囑人有密切聯系的人,也可以是與遺囑人沒有任何關系的人。
2、遺囑繼承權與受遺贈權的客體范圍不同。
遺囑繼承權的客體是遺產,遺囑繼承人對遺產的繼承是概括地承受財產權利和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義務。而受遺贈權的客體只是遺贈人生前享有的財產權利,受遺贈人并不承受被繼承人的債務。
3、受遺贈人與遺囑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
受遺贈人不直接參與遺產分配,而是從遺囑繼承人或者遺囑執(zhí)行人那里取得遺贈人的財產。遺產繼承人可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以實現其繼承權。
4、受遺贈人與遺囑繼承人作出接受和放棄表示的要求不同。
受遺贈人接受遺贈的,應于法定期間內作出接受遺贈的明示的意思表示。而遺囑繼承人自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則視為接受繼承。
二、什么情況下遺贈有效
1、遺贈人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果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而遺贈人又沒有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則涉及這一必要份額的遺贈無效。
2、遺贈人須有遺囑能力。
3、據以確認受遺贈權的遺囑必須是合法有效的遺囑。遺囑無效,當然導致遺贈的無效。
4、遺贈人所立的遺囑符合法定的形式。遺贈人設立的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遺贈無效。
5、遺贈的財產須是在遺贈人死亡時能夠執(zhí)行遺贈的合法遺產。如果遺贈財產不屬于遺產,或者于遺贈人死亡時該項財產已不存在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執(zhí)行,則遺囑無效。
6、受遺贈人須為在遺贈人的遺囑生效時生存之人。先于遺贈人死亡或者與遺贈人同時死亡的公民,不能成為受遺贈人,因為其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