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容真實的遺贈是否一定有效
一般來說,內容真實的遺囑都是有效的,但是也有例外。例如,我國法院曾判決過一起遺贈人將財產立遺贈給第三者的案子,當時判決遺贈無效,此案就是著名的“瀘州遺贈案”。
遺贈人臨死之前,立下書面遺囑并經公證將其所得的住房補貼金、公積金、撫恤金、金首飾、手機一部和變賣位于某市的房產的售房款的一半等共計10萬元遺贈給第三者所有;骨灰盒由第三者保管。遺贈人死后,第三者以遺贈人妻子控制前述財產,拒不交付,侵害其財產權起訴到法院。最后,法院判決遺贈人將全部個人財產遺贈給同居之第三者,完全無視作為自己三十年合法妻子的存在,不符合一般的家庭道德,與普通民眾的道德理念背道而馳。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應宣告遺贈行為無效。
由此案可知,內容真實的遺囑不一定有效。
二、什么樣的遺囑是有效遺囑
遺囑有效,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才能夠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思,即具有遺囑能力。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指遺囑內容必須與遺囑人關于處分其遺產的內在真實意志相一致。
3、遺囑內容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我國的遺囑繼承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遺囑無效。
4、遺囑只能處分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遺囑是遺囑人指定他人承受其個人財產的法律行為,對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人無權處分。
5、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6、遺囑必須符合《繼承法》第17條規(guī)定的形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