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有哪些形式?
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遺囑有五種形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錄音遺囑、代書遺囑和口頭遺囑。每類遺囑都有不同的要求,一份遺囑只有符合了下面的條件,遺囑才會是有效的。
1、自書遺囑有效的條件。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日期(年、月、日)。
2、代書遺囑有效的條件。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日期,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共同簽名。
3、錄音遺囑有效的條件。以錄音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口頭遺囑有效的條件??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但是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5、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nèi)容進行公證。
以上2、3、4項所指的見證人應當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以下三類人不能作為見證人,一是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三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二、不同形式遺囑效力如何確定?
不同形式遺囑的效力沖突解決規(guī)則:
1、遺囑優(yōu)先于非公證遺囑;
2、非公證遺囑之間,內(nèi)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3、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4、遺囑人生前行為同遺囑內(nèi)容抵觸的,撤銷;
5、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chǎn)份額。遺產(chǎn)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財產(chǎn)繼承,剩余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