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稅的征收期限是多長
借鑒外國和我國臺灣地區(qū)課征遺產稅的操作經驗,依據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體制,比較可行的遺產稅納稅期限可分為三個階段:
一是納稅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期,該期限從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之日起算,由納稅義務人向遺產所在地或被繼承人生前戶籍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層稅務機關提交書面納稅申報,期限可定為三個月。如果納稅義務人有正當理由,不能按這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手續(xù)的,可以在法定的納稅申報期內用書面的形式申請延長,延長的期限既可由法律統一規(guī)定,亦可由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規(guī)定。
二是稅務機關的調查估價和納稅通知期。該期限從稅務機關接到納稅義務人的納稅申報之日起開始。即稅務機關在收到納稅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書后,必須在一定期限內辦理遺產的調查和估價工作,通過納稅鑒定確定交納稅款額,發(fā)放納稅通知書,此期限在我國可定為三個月。
三是稅款交納期。即納稅義務人在收到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書后,應當交納稅款的期限。在我國可定為接到納稅通知書后二個月內。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其延長期最高也不應超過三個月。
二、遺產稅怎樣減免
對遺產稅的減免,一般有兩種形式:
一是通過規(guī)定基本免征額對遺產稅的免征作一般規(guī)定。
二是通過規(guī)定特定扣除額對遺產稅的減稅作特別規(guī)定。
我國開征遺產稅對遺產稅的減稅規(guī)定可通過規(guī)定特別扣除額對遺產稅的減免作特別規(guī)定。不過,基本免征額應根據我國公民的實際經濟狀況確定,特別亨口除額應綜合考慮納稅義務人的年齡、勞動能力、經濟狀況、財產取得等各方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