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被繼承的遺產
(1)被繼承人的人身權、政治權利。
人身權利包括: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勞動權、名譽權、肖像權、榮譽權、生命健康權、受教育權、休息權等。
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權,宗教信仰自由權,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權,擔任領導職務權,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權利被侵犯取得的賠償權等。
(2)專屬于被繼承人本人的財產權利。包括:
1、國家、集體財產的使用權,包括:公共財產使用權、自留山、自留地、魚塘、果園、灘涂、水流、牧場、草原等的經營權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權;
2、承包權、房屋租賃權、雇傭合同中的勞務權、財物代管權;3、繼承權、受遺贈權、勞動工資權等。
(3)不屬于被繼承人的財產。
1、國家、集體的財產;
2、被繼承人生前已處分的財產;
3、被繼承人配偶的財產、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配偶的部分;婚姻存續(xù)期間約定為配偶的財產;被繼承人與家庭其他成員的共同財產;死者家屬的撫恤發(fā)給金、生活補助費;被繼承人的人身保險合同中明確指定受益人的財產等。
二、撫恤金和補助費能被繼承的條件
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享受撫恤金和補助費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
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撫養(yǎng)。
一般而言,撫恤金、補助費是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但也有例外的情況,如果撫恤金、補助費是發(fā)給傷殘者本人,則屬于傷殘者本人所有的財產;如傷殘者因病死亡,則此項撫恤金、補助費的剩余部分,屬于遺產范圍,也只有這種情況才可列入遺囑和繼承權公證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