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夫妻互相享有繼承權,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家庭關系中地位平等的一個重要標志。夫妻間的繼承權是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產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關系為前提的。也就是說,只有具備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的遺產。
夫或妻一方死亡時,繼承開始,首先要確定哪些財產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被繼承人的財產一般包括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以及其個人財產。
共同財產主要是指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夫妻可約定其個人特有財產全部歸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這部分財產也屬于共同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在分割遺產時,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二、遺產分割保留胎兒繼承份額
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guī)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保留的份額應按法定繼承程序辦理。
但是,繼承法賦予的胎兒繼承利益是有附加條件的。在分割遺產時,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也就是把胎兒擬制為享有特留份額的權利人。保留的應繼份額的數額,通常應理解為以能夠滿足該胎兒出生以后,至獨立生活時為止的生活必需為原則,同時也要考慮到被繼承人遺產的數額,其他繼承人的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等情況。
在分割遺產時,應當為胎兒保留應繼承份額,是繼承人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如果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沒有為胎兒保留應繼份額,或者為胎兒保留的遺產數額過少,則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數額中,按比例扣回適當的遺產數額,必要時可以由胎兒的監(jiān)護人訴諸法律,以切實保護胎兒的合法權益。
胎兒繼承權的最終取得:如果胎兒出生(活體),那么嬰兒就依法取得了繼承權。如果流產或胎兒出生時為死體,那么胎兒喪失繼承權。如果胎兒喪失繼承權,那么特留份就回歸到繼承剛剛開始時進行分配(也就是由原財產所有人的繼承人按照財產分配原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