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公證書內容有什么
(1)公證書編號。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3)公證證詞。其內容包括:公證證明的對象。公證證明的范圍和內容。證明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等。公證證明對象、范圍不同,公證的條件、內容和適用的法律也不同,這些都要在證詞中有所反映。公證證詞所涉及的組織名稱第一次出現時必須使用全稱;所涉及的日期要采用公歷。需涉及農歷時應采用括號注明。
(4)承辦公證員的簽名或簽名章、公證處印章。
(5)出證日期以公證處審批人審核批準的日期為準。此外,未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公證書應在公證證詞中注明,并注明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公證證詞中注明的文件也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二、辦理遺囑公證要哪些條件
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如下: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愿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不能與之相抵觸。
(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于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