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遺贈有時間限制嗎
遺贈是公民以遺囑的方式將個人合法財產(chǎn)的一部分或全部贈送給國家、集體組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fā)生執(zhí)行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遺囑人在遺贈中也稱為遺贈人,遺囑指定接受遺贈財產(chǎn)的人稱為受遺贈人,也稱遺贈受領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nèi),做出接受和放棄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由此可見,接受遺贈是有時間限制的,受遺贈人必須人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nèi),做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否則視為放棄接受遺贈。
二、如何辦理接受遺贈公證
如果受遺贈人于被繼承人死亡兩個月之后,辦理接受繼承公證,公證處應該如何查明接受遺贈是否有效呢?
根據(jù)《繼承法》規(guī)定,受遺贈人如果在被繼承人死亡兩個月后申請辦理接受遺贈的公證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要求其提交以下證明:
1、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到兩個月;
2、知道被繼承人生前的遺贈意思表示不到兩個月;
3、自己在被繼承人死亡兩個月內(nèi)或知道遺贈后已經(jīng)向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或遺贈財產(chǎn)的管理(占有)人或人民法院提出過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
以上三個證明有一即可,但公證機構應當通過詢問遺贈人的法定繼承人等方式予以核實。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對受遺贈人向什么人提出自己愿意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所以如果出現(xiàn)受遺贈人僅向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提出,而其他法定繼承人對此有異議的情形時,公證機構應當拒絕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