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遺囑。由于口頭遺囑是以口述形式來確定遺囑人的意思表示,而非書面形式,且具有緊急性,在司法實踐中較易產(chǎn)生糾紛,在對其效力的認定上也存在一些爭議,所以有必要對口頭遺囑的效力及認定進行探討。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之規(guī)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適用口頭遺囑的條件是什么
有效的口頭遺囑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
所謂“危急時刻”主要是指以下情況:
(1)遺囑人因病危瀕臨死亡時,在病榻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2)因自然災害致使遺囑人處于生命危險時,在遇難現(xiàn)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3)在戰(zhàn)爭中遺囑人身負重傷,生命垂危時,在戰(zhàn)場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4)遺囑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時,在遇害現(xiàn)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5)遺囑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險時,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要求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如遺囑人當時不具有行為能力、已喪失行為能力、神智不清、不能清晰地用語言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立的遺囑無效。
3、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guān)系的人。
4、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chǎn)的真實意思。
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備該四個要件的口頭遺囑當屬無效遺囑。在司法實踐中,對口頭遺囑效力的認定要從口頭遺囑的四個要件上進行分析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