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訂立自書遺囑
《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這是對自書遺囑的概括性規(guī)定,具體地講,訂立遺囑應注意:
(1)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
遺囑人親筆書寫全文,即完全真實的表達本人的意思,又不易為他人偽造、篡改。
(2)遺囑人應親筆簽名。
應由遺囑人親筆簽名,以示遺囑為何人所立,內容為書寫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遺囑有效的決定性條件;無親筆簽名的遺囑無效。
(3)遺囑人必須注明年、月、日。
遺囑上寫明日期,不僅在發(fā)生糾紛時有助于辨明真?zhèn)?,且能辨明遺囑人書寫遺囑時是否有遺囑能力;當有幾個內容相矛盾的遺囑時,還有助于判明哪個遺囑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盡量使用公歷。
(4)自書遺囑允許遺囑人涂改、增刪、訂正。
如須涂改、增刪、訂正,應在改動處注明改動的字數(shù)、改動的時間并另行簽名。如屬實質性修改,應在遺囑內容之后專段說明修改b處。
遺囑書寫完畢之后,一般應由立遺囑人自己保存,或交專門的遺囑執(zhí)行人保存,而一般不應交遺囑繼承人保存,以免對其真實性引起疑問。
二、有效的自書遺囑需具備哪些條件
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可以參考一下遺囑的有效條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周歲且精神狀態(tài)正常的人立的遺囑才有效。
2、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
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
4、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不得處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