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繼承權公證怎么辦理?
辦理涉外繼承權公證,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
(一)法定繼承人應提交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有本市戶口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已出境的,應提交護照原件;已注銷戶口的,應提交原居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的證明。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組織、勞資)部門出具的申請人與被繼承人及其他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出具證明。3、被繼承人遺產的產權證明材料。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材料。在國內死亡的,應提交醫(yī)院、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及戶籍注銷證明;在境外死亡的,慶提交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死亡證明,被繼承人失蹤或下落不明的,應提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決書。5、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的親屬關系證明。6、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的,要提交死亡證明及其親屬關系證明。7、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上述證明材料中,如有來自國外的,須經當地公證機構和我國駐外使館認證。
(二)遺囑繼承人應提交:
1、前款1-6項規(guī)定提交的證明、材料;
2、被繼承人的遺囑
3、提交域外被繼承人遺囑書的,該遺囑書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4、有遺囑執(zhí)行人的,應提交遺囑執(zhí)行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5、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它證明材料。
二、涉外繼承權公證注意什么?
有的國家對繼承的時效規(guī)定較短,有的國家認證時間很長。為了防止因超過繼承時效而給國家和當事人帶來經濟損失。為了防止因超過繼承時效而給國家和當事人帶來經濟損失,公證機關應及時辦理涉外繼承公證,及時出具有關公證文書。
在國外設立遺囑的檢驗和效力的確認。對遺囑的檢驗是指確定遺囑是否為遺囑人本人所定,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我國法律,遺囑受益人有無變更等。根據司法部規(guī)定,對國外設立的遺囑,其形式和內容應符合遺囑行為地或遺囑人依據地的法律,經當地法定機關檢驗認定有效,并經當地公證和我國使、領館認證的,可以直接承認其效力,但遺囑內容違反我國法律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