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遺囑是指什么?
共同遺囑,又稱合立遺囑,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的一份遺囑。共同遺囑有形式意義上的共同遺囑和實質意義上的共同遺囑之分。所謂形式上的共同遺囑又稱單純的共同遺囑,是指即內容各自獨立的數(shù)份遺囑記載于同一份遺囑中。這種單純的共同遺囑其在實質上為數(shù)份獨立遺囑,只不過形式在同一份遺書上,其產生各自的法律效果互不影響。而實質意義的共同遺囑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將其內容共同或相關的意思表示形成一個整體的遺囑意思表示,從而定格于同一遺書上。這時遺囑人之間的遺囑表示不是完全獨立的,而是相互間牽連和制約的。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遺囑應限于實質意義上的共同遺囑,而本文的討論也以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遺囑為準。
共同遺囑在形式可以分兩種:一種是相互遺囑,兩個遺囑人相互以對方為自己遺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另一種是相關遺囑即相互以對方的遺囑內容為條件的遺囑。
二、共同遺囑的效力如何確定?
遺囑是死因行為,而共同遺囑由于其在主體上是復數(shù)的,這就意味著在多數(shù)情況下,遺囑人存在著先死后死的時間差,這又直接導致共同遺囑在生效時間上的復雜性。
共同遺囑的生效時間依據(jù)共同遺囑的不同內容大致有以下幾點:
1、對于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的夫妻共同遺囑的生效時間,自任何一方死亡時即時生效,死亡方的意思表示生效,生存方的意思表示失效。
2、對于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的繼承人的共同遺囑,僅在共同遺囑人都死亡后整個共同遺囑才發(fā)生效力。
3、對于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并規(guī)定后死者將遺產留給某第三人的共同遺囑,一方死亡僅致使遺囑部分生效,雙方都死亡時方全部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