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繼承案件歸誰管轄?
在國際上,一般是以被繼承人的國籍、被繼承人的住所或遺產所在地為依據,確定涉外繼承案件的管轄權。具體涉外繼承案件由哪國法院管轄,應通過沖突規(guī)范加以確定。在我國,對于涉外繼承案件實行專屬管轄。有關法律做了以下規(guī)定: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涉外繼承怎么申請公證?
(一)涉外繼承公證是指被繼承人、繼承人、遺產這三個繼承法律關系中,有一個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證事項。
我國《繼承法》有關規(guī)定: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由此可見,涉外繼承的情況比較復雜,一般因被繼承人的國籍、遺產的種類、住所地和遺產所在地的不同需要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因此,當事人就要根據不同的情況,申辦不同的公證事項。
(二)依照《繼承法》第三十六條及司法部的有關規(guī)定,下列情況可由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為當事人辦理繼承權公證:
1、當事人申請繼承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在境外的動產;
2、當事人申請繼承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動產或不動產;
3、當事人申請繼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不動產。
(三)下列情況公證處則不出具繼承權公證書,而是根據具體情況為當事人出具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書、結婚證明書或有關當事人的出生證明書,這些證明書發(fā)往域外,再按照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或被繼承人不動產所在地法律規(guī)定繼承遺產:
1、當事人需要繼承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在境外的不動產;
2、當事人需要繼承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在境外的動產;
3、當事人需要繼承居住在國外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動產。
(四)申辦涉外繼承公證,所有繼承人均應向同一公證機關提出申請,如果有的當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來的,要辦理委托書,委托親友代為辦理,委托書應分別經當地或所在國的公證機關和我駐外使領館公證、認證當事人在香港的,應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師辦理公證,繼承人中有人放棄繼承權的,應向公證機關提供合格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五)已當事人申辦涉外繼承權公證時,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工作證、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等。如果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聾啞人,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同樣,監(jiān)護人應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及與當事人關系的證明。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在國外死亡的須提供經過公證、認證的死亡證明或其他根據;在國內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醫(y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或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在沒有以上證明的情況下,應提交尸體火化單據;對于早年死亡無法提供直接證據的,可根據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訃告以及其他足以證明死亡的證據,同時須由兩個以上的知情人作證;如果被繼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交人民法院關于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