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遺囑有哪些?
共同遺囑又稱合立遺囑,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的一份遺囑。其表現有形式意義的共同遺囑和實質意義的共同遺囑兩大類。
形式意義的共同遺囑又叫單純的共同遺囑,是指內容各自獨立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記載于同一遺囑書中。這種共同遺囑只保持著某種形式上的同一,而在內容上是各遺囑人獨立進行意思表示,并根據各自意思表示產生獨立法律效果,相互不存在制約和牽連。一個遺囑人的表意內容是否有效或生效不影響其他遺囑人表意內容的效力。
實質意義的共同遺囑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將其共同一致的意思通過一個遺囑表示出來,形成一個內容共同或相互關聯的整體遺囑。這種共同遺囑通常又有四種表現:一是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即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囑繼承人并以對方指定自己作遺囑繼承人為前提;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其遺產為共同財產居多;三是相互指定對方為繼承人,并約定后死者將遺產留給指定的第三人;四是相關的遺囑,即形式上各自獨立、實質上相互以對方的遺囑內容為條件的遺囑,一方遺囑撤回或失效,另一方的遺囑也歸于失效;一方遺囑執(zhí)行時,他方遺囑不得撤回。
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遺囑應僅限于實質之共同遺囑,而形式上之單純共同遺囑,不論是在一份遺囑書上寫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各自具有獨立內容的遺囑,還是在同一信封里裝有兩份或兩份以上的內容各自獨立的遺囑,都只是不同遺囑人的獨立遺囑,與共同遺囑有實質性區(qū)別。
二、離婚后夫妻共同遺囑是否繼續(xù)有效?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另外,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p>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采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夫妻共同遺囑不會因雙方離婚、再婚而失去效力,因為子女不會因父母離婚、再婚而失去血緣關系、法律關系。除非父母雙方一起重新訂立遺囑,否則遺囑一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