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的調查證據(jù)請求權
1、必須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包括申請人的情況、被告人的情況、被調查人的情況、調查請求理由事項,并制作詳細的“調查提綱”附在后面;
2、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根據(jù)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查證據(jù)時,辯護律師作為申請人可以在場,但這要根據(jù)案件情況及證人情況來定,并須征得法院調查人員的同意;
3、法院調查的證據(jù)材料律師可以請求保留該證據(jù)的復印件,并作為辯方證據(jù)在法庭出示,并經過法庭的調查與質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jù);
4、由于證人或被害人等不同意接受調查以及有可能律師的調查證據(jù)請求被法院拒絕的,如果認為該證據(jù)確對被告人有利的,辯護律師應當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該證人(被害人)出庭作證,通過詢問和質證使該證據(jù)被法院采納為裁判的證據(jù)。
二、繼承訴訟中律師調查筆錄的效力
1、對證人的調查筆錄
對證人的調查筆錄實質上應該是證人證言。因為該證據(jù)的內容是以筆錄的形式記載證人對案件事實的感知,故應歸入證人證言的范疇。所謂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向法庭所作出的陳述。
根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九條有關“下列證據(jù)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钡囊?guī)定,人民法院對于律師對證人的調查筆錄不能單獨做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2、對當事人的調查筆錄
對當事人(一般指對對方當事人)的調查筆錄實質上是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所作出的關于對案件事實情況的敘述,當事人的陳述也包括當事人的承認。所謂當事人的承認,是指一方當事人就對方當事人所陳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實所作的承認其真實性的陳述。當事人的承認又分為訴訟中的承認和訴訟外的承認。律師對當事人所作的調查筆錄,因為是發(fā)生訴訟程序之外,故應屬于訴訟外承認。
根據(jù)我國的實際國情來看,在審判實踐中,針對與訴訟外自認有關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對當事人一方在訴訟外的承認,如系書面形式,可據(jù)此徑行確定其效力,如系口頭形式,作出自認的當事人一方在法庭也重復這種自認的,當然應該確定其證明效力,否則則不宜確定其證明力。據(jù)此,對方當事人在律師對其所作的調查筆錄中所作的承認,既然屬于訴訟外的承認,而且屬于書面形式,可以據(jù)此徑行確定其證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