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拿著為父代書的遺囑,拒絕分割房產(chǎn)給繼母張老太,張老太認為房屋屬自己與老伴共有,自己有一半產(chǎn)權(quán),并對另一半有繼承權(quán)。近日,迎澤區(qū)法院審理認為,這份代書遺囑部分有效,判決房屋歸5個繼子女所有,5人按評估價的一半補償給張老太。1976年,張老太與李大爺再婚,婚后二人購買了位于并州路的一套住房。2009年3月,李大爺去世,這套住房被李大爺?shù)膬鹤诱加?。張老太認為自己擁有房屋一半的所有權(quán),并且與李大爺?shù)?個孩子對房屋的另一半有繼承權(quán)。于是將5個繼子女告上法庭。法庭上,李大爺?shù)?個子女稱張老太未履行對父親的照顧義務(wù),認為張老太對房屋不享有繼承權(quán)。5人還拿出父親的遺囑,遺囑是由李大爺兒子李某執(zhí)筆,李大爺簽名,并由李大爺?shù)耐逻M行了攝像。遺囑寫明“張老太棄我而去有10個月,所以她沒有繼承權(quán),房子一套應(yīng)該歸我兒女所有,我口述,李某執(zhí)筆,單位兩個同事見證?!?/p>
張老太認為李某是繼承人,作為利害關(guān)系人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和筆錄人,遺囑應(yīng)屬無效。她也不認可影像資料,懷疑5個繼子女為了多得遺產(chǎn)有可能刪除影像和錄音。后經(jīng)司法鑒定,遺囑上的簽名確系李大爺及其5個子女所簽。
法院認為,根據(jù)《繼承法》,“代書遺囑應(yīng)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且繼承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李大爺?shù)倪z囑由李某執(zhí)筆,李某也是繼承人,其代書的行為雖不符合代書遺囑的法定要求,但李大爺?shù)膬晌煌伦鳛橐娮C人,遺囑又經(jīng)李大爺予以確認并簽名,且兩位見證人均出庭作證,證明李大爺口述遺囑時神志清楚,故可認定遺囑的真實性。這套房屋是張老太與李大爺?shù)姆蚱薰餐敭a(chǎn),李大爺?shù)倪z囑中關(guān)于處理自己財產(chǎn)的部分內(nèi)容有效,處理其妻子的部分內(nèi)容無效。故判決房屋歸李大爺5個子女共有,5人按照房屋評估價的一半補償給張老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