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有繼承權嗎?
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沒有繼承權。
因為繼承權是附屬于權利主體的,作為權利主體的人已經不存在,那么其所享有的繼承權也隨之消失。繼承開始的時間是被繼承人死亡之時,此時生存的繼承人才享有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中規(guī)定的代位繼承制度和為未出生的胎兒保留繼承份額制度是屬于特例。代位繼承制度屬于繼承權的延續(xù),代位繼承人的代位繼承權以被代繼承人的繼承權為前提,且只適用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除此而外,任何人,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均不享有這一權利。
二、繼承權指什么?
繼承權包括兩種涵義: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即享有客觀意義上的可能性繼承權。
(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實)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于繼承人并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這種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系,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性、財產權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實現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