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棄繼承權在什么時候提出?
所謂放棄繼承是指繼承人作出的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chǎn)的意思表示。繼承人有權依照自己的意愿作出接受或放棄繼承權的決定。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可見,繼承人要放棄繼承應注意如下問題:
1、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chǎn)分割前作出表示。如果遺產(chǎn)已分割,放棄的就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2、放棄繼承必須明示。即繼承人必須明確表示放棄,如果采用默認的方式,則被視為接受繼承。
3、放棄繼承應由繼承人自己作出決定,而不能由代理人代為作出。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也不能代為作出放棄繼承的決定。
4、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即對應繼承的遺產(chǎn)表示無條件地放棄。
5、放棄繼承權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
二、怎樣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
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是公民依法繼承他人遺產(chǎn)的的權利。因此,放棄繼承權公證必須由繼承人親自為之,不允許他人代理,當事人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公證處可派公證員到遺囑人的居住地辦理。
1、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提交的材料。
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梢杂伤趩挝?、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2、對放棄繼承權公證的審查。
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公證處應進行審查,審查后認為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當事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違反法律的情況,則應依法制作并出具放棄繼承權公證書。公證書自公證審批簽發(fā)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