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訂立遺囑
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的遺囑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
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辦理了公證的遺囑;
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親自書寫的遺囑,遺囑人在自書遺囑上應當注明年月日并親筆簽名;
代書遺囑是指由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一般而言,公民應當自已書寫遺囑,但在生病、不會寫字、不想自己書寫等各種客觀情況下,允許公民立代書遺囑。代書遺囑上必須有二名以上的見證人簽名見證,且應當由其中一名見證人代書;
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形式制作的遺囑,錄音遺囑必須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進行見證并將見證內容進行錄音;
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用口述的方式表示其對遺產進行處分的意思的遺囑形式。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公民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立口頭遺囑,且必須有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后,應當將口頭遺囑內容制作成書面遺囑。
二、怎樣變更或者撤銷自己所立的遺囑
在遺囑自由原則的指導下,公民所立的遺囑,既然是遺囑人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允許公民在一定的情況下以一定的方式變更或撤銷自己所立的遺囑。
明示方式。遺囑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方式變更或撤銷遺囑。這種方式下遺囑人應當以法律規(guī)定設立遺囑的幾種法定方式進行。但應當注意,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均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
推定方式。推定為遺囑人撤銷遺囑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且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即推定后立的遺囑變更或撤銷了前面所立的遺囑。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均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
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份滅失,或所有權發(fā)生全部或部份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份被撤銷。
遺囑人故意銷毀遺囑的,推定遺囑人撤銷了原來所立的遺囑。至于遺囑人是否在后來又立有新遺囑不影響推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