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債務怎樣來償還?
(一)應當首先用遺產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其次優(yōu)先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種債務。但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另外,如果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即使遺產不足清償債務,也應為其保留適當遺產,然后再按《繼承法》第33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80條的規(guī)定清償債務。
(二)有時,各繼承人已將遺產分割完畢才發(fā)現(xiàn)還有未清償債務的,這是應按以下辦法清償:
1、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
2、當法定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3、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二、哪些是遺產債務?
所謂遺產債務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欠的稅款、債務。從實踐中發(fā)生的情況來看,遺產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被繼承人生前依照我國稅法規(guī)定應當繳納的稅費;例如,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營業(yè)稅等。
2、被繼承人因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損害賠償;
3、被繼承人因合同之債所欠下的債務;
4、被繼承人因他人無管理而應承擔的費用;
5、被繼承人因不當得利而承擔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