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立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chǎn),并可以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可以將個人財產(chǎn)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chǎn)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公民可以訂立如下不同的遺囑: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jīng)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chǎn)處分的內(nèi)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jù)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3、代書遺囑。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以錄音形式訂立,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下,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可以立口頭遺囑。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訂立遺囑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或共同經(jīng)營的合伙人等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2、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chǎn)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shù)份內(nèi)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3、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jīng)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chǎn)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chǎn)。
4、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chǎn)份額,遺產(chǎn)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chǎn),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5、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chǎn)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
6、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nèi)容無效。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chǎn),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7、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