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贈的時效有多長
遺贈,是指公民以遺囑方式將其遺產中財產權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贈給國家、集體組織、社會團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在遺囑人死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立遺囑人為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為受遺贈人。
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對于法定繼承人來說,在繼承開始后,如果繼承人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那么他就永遠享有繼承權(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除外),但遺贈則不同,依據(jù)規(guī)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因此對于受遺贈人來說,必須要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明確的表示,同時還要注意:這里的兩個月不是繼承開始后,而是知道自己能夠得到遺贈時開始計算。
二、怎樣辦理接受遺贈的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做出接受和放棄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根據(jù)這條規(guī)定,受遺贈人如果在被繼承人死亡兩個月后申請辦理接受遺贈的公證,公證機構可以要求其提交以下證明:
1、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到兩個月;
2、知道被繼承人生前的遺贈意思表示不到兩個月;
3、自己在被繼承人死亡兩個月內或知道遺贈后已經向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或遺贈財產的管理(占有)人或人民法院提出過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
以上三個證明有一即可,但公證機構應當通過詢問遺贈人的法定繼承人等方式予以核實。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對受遺贈人向什么人提出自己愿意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所以如果出現(xiàn)受遺贈人僅向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提出,而其他法定繼承人對此有異議的情形時,公證機構應當拒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