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贈與生前贈予有何不同
1、法律行為的性質(zhì)不同。
遺贈是遺囑人一方的法律行為,又稱單方法行為。遺囑人在立遺囑時,不必征求受遺贈人的同意,就可在遺囑中作出遺贈的規(guī)定,即使遺囑人死后,受遺贈人表示放棄遺贈權,也不影響遺囑的法律效力。此遺囑仍然在遺囑人死亡時發(fā)生法律效力。當然,這并不意味著受遺贈人必須接受遺贈。贈與卻與些不同,贈與是雙方法律行為,不僅要有贈與人贈與的意思表示,也要有受贈人的意思表示,僅有贈與人的贈與尚不足以成為贈與的法律關系,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是一種契約關系。
2、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
遺囑必須在遺囑人死亡以后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在遺囑人生前無法律效力可言,因此,受遺贈人不得在遺囑人尚未死亡時請求交付遺贈物。而贈與這種法律行為恰恰只能在贈與人生前發(fā)生法律效力,只要贈與人生前愿意將某英物品或金錢贈給受贈人,受贈人又愿意接受此項贈與,贈與行為即可發(fā)生法律效力。
3、方式不同
遺贈必須以遺囑的方式進行。也就是說,必須根據(jù)遺囑人訂立遺囑所規(guī)定的方式進行。由于遺贈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因此,遺贈也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贈與則與此不同,贈與沒有嚴格的方式,以言詞或書面方式都可以進行。一般說來,在人們?nèi)粘I钪兴l(fā)生的贈與都是以口頭的方式進行的,一方表示無償給予,對方表示接受,則贈與合同即可成立。
4、在能否變更問題上不同
遺贈在遺囑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以前,即遺囑人在世時可以由遺囑人任意地進行變更、撤消等,只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這種變更在實質(zhì)上完全取決于遺囑人的內(nèi)心意志。贈與卻與此不同,贈與是雙方的一種契約關系,贈與人一旦交付贈與物于受贈人,則一般不允許反悔,即不允許贈與人任意地予以變更,要求受贈與人返還贈與物,此時,受贈人則有權予以拒絕。
二、什么情況下遺贈喪失法律效力
遺贈是遺囑繼承的一種形式,因此,遺贈的效力同樣開始于遺囑人死亡之時,在這一點上,遺贈和遺囑是一致的。遺贈也可能由于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xiàn)而喪失其效力,歸納起來,這些法律事實大致有以下幾種:
1、受遺贈人于遺囑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倘若受遺贈人在遺囑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以前死亡,到遺囑發(fā)生法律效力時,受遺贈人已經(jīng)不存在了,則遺囑中關于財產(chǎn)的遺贈,當然不發(fā)生效力。
2、受遺贈人有法律規(guī)定的喪失受遺贈權的行為。
一般而言,公民和法人均有受遺贈能力。公民的受遺贈能力是和權利能力相一致的,凡是有權利能力的人,都有受遺贈能力。國家和集體組織、社會團體等也有受遺贈能力,公民中遺囑中可以將自己財產(chǎn)的一部或全部遺贈給國家或集體組織、社會團體等。然而,受遺贈人與遺囑繼承人一樣,可以因犯有侵害被繼承人和其他繼承人的非法的或嚴重的不道德行為而喪失其受遺贈權,但這種喪失遺贈權是指公民而言,也適用于受遺贈人。因而,遺贈可以因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而失效。
3、由于種種原因遺贈物已不屬于遺產(chǎn)的范圍。
遺贈的標的物有種類物和特定物之分。如果遺贈人以種類物遺贈時,則以數(shù)量、品種、質(zhì)量相同的物或金錢給付即可。這種遺贈可以不管繼承開始時,遺贈人所遺下的財產(chǎn)中是否有此財物。因為這對于遺贈的法律效力來說不發(fā)生任何影響。然而,以特定物為遺贈時,情況就不同了。如果在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chǎn)中已經(jīng)沒有該特定物,則由于該特定物不能用其他物來代替,因此,這種特定物的遺贈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