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口頭遺囑的情形有哪些
口頭遺囑以危急情況為其適用要件,不是任何場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遺囑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遺囑人因病危瀕臨死亡時,在病榻上所立的口頭遺囑;(2)因自然災(zāi)害致使遺囑人處于生命危險時,在遇難現(xiàn)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3)在戰(zhàn)爭中遺囑人身負重傷,生命垂危時,在戰(zhàn)場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4)遺囑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時,在遇害現(xiàn)場所立的口頭遺囑;
(5)遺囑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險時,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頭遺囑。
但上述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時,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兜聡穹ā返?252條規(guī)定,緊急遺囑在為遺囑后經(jīng)過三個月而被繼承人尚生存時,視為未為遺囑。我國繼承法對口頭遺囑有效期未作時間規(guī)定,只是在條件上進行了限制。所以,在司法實踐中確定口授遺囑的效力時,不必考慮期限問題。這里所說的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有生命危險,來不及或者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況。當沒有危急情況發(fā)生時,就不具備設(shè)立口頭遺囑的先決條件。所以,遺囑人在通常情況下不能立口頭遺囑,即使立有口頭遺囑也是無效的。
司法實踐中常遇到農(nóng)村中一些老人邀請家庭成員和村干部共同召開家庭會議,以安排其后事的形式所作的口頭陳述。如果當時老人已處在危急時刻,可以認定為口頭遺囑;如果當時老人沒有處在危急時刻,則不能認定為口頭遺囑。
二、口頭遺囑有效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之規(guī)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yīng)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由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有效的口頭遺囑應(yīng)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
(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3)應(yīng)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4)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chǎn)的真實意思。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備該四個要件的口頭遺囑當屬無效遺囑。在司法實踐中,對口頭遺囑效力的認定要從口頭遺囑的四個要件上進行分析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