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依《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權人可以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意味著放棄與繼承權相關的其他幾種權利。
1、放棄繼承權,不產(chǎn)生代位繼承。
如果繼承權人生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的子女喪失代位繼承權。雖然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是產(chǎn)生代位繼承的唯一條件,但在繼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即放棄了無償享有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放棄,標示著繼承人沒有繼承權,也就是說,一個沒有繼承權人的子女,當然就不會產(chǎn)生代位繼承的問題了,所以,放棄繼承權,也就不產(chǎn)生代位繼承問題了。
2、放棄繼承權是無條件和無保留要求的。
放棄繼承權,是繼承權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chǎn)的無償享有權,如果繼承權人以某種條件或要求為前提作為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其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決定的義務或者侵害了其他繼承權人的權利,則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無效的。因此,放棄繼承權必須以確保其履行決定的義務,確保其他繼承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有條件和保留意見的放棄繼承權不成其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
3、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復繼承權,需經(jīng)法院作出決定。
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書面的形式;二是口頭的方式。放棄的表示一經(jīng)作出,并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為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fā)的訴訟糾紛,必經(jīng)人民法院依據(jù)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
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和遺產(chǎn)分割之前表示,恢復繼承權則必須在遺產(chǎn)處理之前表示,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二、怎樣保護繼承權
1、繼承權保護的概念。繼承權的保護是指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受到他人侵害時,繼承人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從而使繼承權恢復到繼承開始時狀態(tài)的情形。對繼承權的保護實際上是繼承恢復請求權的行使。繼承恢復請求權的行使必須以繼承權受到侵害為前提,它包括請求返還遺產(chǎn)的權利和請求確認繼承人的資格的權利。
2、繼承恢復請求權的保護期限。根據(jù)繼承法第8條的規(guī)定,繼承恢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內,繼承人沒有行使其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再給予保護,而且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3、對去臺人員和臺灣同胞的繼承權的保護。對去臺人員和臺灣同胞繼承權的保護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
(1)人民法院在處理繼承案件過程中。對去臺的合法繼承人和臺胞繼承人應設法通知其參加訴訟;無法通知的應保留其繼承份額并且指定財產(chǎn)代管人。
(2)去臺人員和臺灣同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取得為其保留的遺產(chǎn)份額。
(3)在訴訟時效適用方面,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將其作為特殊情況予以延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