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案件的訴訟時效
繼承的訴訟時效,是指繼承人于法定期限內不行使其權利就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以審判程序予以保護的權利。法律保護繼承權是有一定時間限制的,以避免繼承關系長期處于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促使繼承權受侵害的實際享有繼承權的合法繼承人及時行使其權利。這一期限被稱為繼承的訴訟時效期間。繼承人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其權利,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保護。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保護。
我國繼承法第8條規(guī)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其超過20年的,不得在提起訴訟。除此之外,我國民法通則和有關司法解釋還規(guī)定了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等法律問題。在適用有關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繼承訴訟時效期限
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繼承人沒有行使其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對其權利不再予以保護。所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指根據客觀情形可以斷定繼承人已經知道或者可以其權利被侵害。
2、繼承法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也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
繼承法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與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是一致的,因此對繼承權保護的訴訟時效,也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的規(guī)定,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繼承人在知道自已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之內,其遺產繼承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期間處理。繼承人以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但是,在民法通則施行后,繼承的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均需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因此,依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繼承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繼承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提出保護繼承權的請求的,訴訟時效應當自提出請求時中斷,而不是中止。確能證明繼承人向侵害其權利的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也應中斷。
3、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18年至第20年期間,繼承人才知道自已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自繼承開始之日起20年之內行使,超過20年的,不得在提起訴訟。
二、如何確定繼承案件中的法院管轄
依據我國民訴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見,我國繼承案件管轄不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而是適用專屬管轄:即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管轄,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第一, 被繼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僅指住所地法院,并包括經常居住地法院,
第二, 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在多個行政區(qū)域內均有遺產的,那么需根據遺產在各個行政區(qū)域的分布情況,確定由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