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屬于遺贈
遺贈是指自然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與國家社會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立遺囑人為遺贈人,接受遺增的人稱遺增受領人。遺贈是遺贈人死亡后才生效的單方無償的民事法律行為。遺贈的標的僅僅是財產權利,遺囑人不得把債務轉移給受贈人。
遺贈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遺贈是單方面的法律行為。遺囑人通過遺囑將個人財產遺贈給他人時,并不需要征得其同意。遺贈人在生前亦可單方取消該遺贈。同樣,受遺贈可以接受遺贈,也可不接受遺贈。
2、遺贈是無償的、自愿的,死后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
3、受遺贈人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國家、集體組織和社會團體和個人。
4、遺贈的標的只能是遺產中的財產權利,而不能是財產義務(如債務)。如果遺產中的所有權和債權的標的之價值大于債務標的之價值,遺贈人可將全部遺產贈給受遺贈人,最終受遺贈人應得到財產利益。
5、受遺贈權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當受遺贈人先于遺贈人死亡,其受遺贈權便自然消失。當受遺贈人不愿接受遺贈,他也不能將該遺贈財產轉給他人。但是,當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6、清償遺贈人的債務優(yōu)先于執(zhí)行遺贈。我國《繼承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執(zhí)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7、遺贈人行使遺贈權不得違背法律規(guī)定。我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边z贈作為一項遺產處分,必須符合該規(guī)定。
二、怎樣申請辦理遺贈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做出接受和放棄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根據這條規(guī)定,受遺贈人如果在被繼承人死亡兩個月后申請辦理接受遺贈的公證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要求其提交以下證明:
1、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到兩個月;
2、知道被繼承人生前的遺贈意思表示不到兩個月;
3、自己在被繼承人死亡兩個月內或知道遺贈后已經向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或遺贈財產的管理(占有)人或人民法院提出過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
以上三個證明有一即可,但公證機構應當通過詢問遺贈人的法定繼承人等方式予以核實。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對受遺贈人向什么人提出自己愿意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所以如果出現受遺贈人僅向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提出,而其他法定繼承人對此有異議的情形時,公證機構應當拒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