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變更與撤銷的條件
遺囑人雖可在遺囑設立后的任一時間、以任一理由變更或撤銷遺囑,但撤銷或變更遺囑也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發(fā)生遺囑變更或撤銷的效力,否則遺囑的變更或撤銷不生效力。遺囑的變更和撤銷的條件包括以下三個:
1、遺囑變更、撤銷時,遺囑人須具有遺囑能力。
遺囑人設立遺囑后喪失遺囑能力的,于喪失遺囑能力后恢復遺囑能力前對遺囑的變更、撤銷不發(fā)生變更、撤銷的效力,原來的遺囑仍有效。
2、遺囑的變更、撤銷須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偽造的遺囑的變更和撤銷,不為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當然不能發(fā)生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效力。遺囑人因受脅迫、受欺詐而變更、撤銷遺囑的,不發(fā)生遺囑變更、撤銷的法律后果,原遺囑仍有效,利害關系人可以主張撤銷遺囑人的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意思表示。
3、遺囑的變更、撤銷須由遺囑人親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辦理。
遺囑的變更、撤銷同樣不適用代理,只能由遺囑人親自為之。
此外,遺囑的變更和撤銷,不得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必留份。經(jīng)變更、撤銷的遺囑是否保留了繼承人的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也應當被繼承人死亡遺囑生效時為準。
二、遺囑變更與撤銷的方式有哪些
《繼承法》第20條第1款規(guī)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具體的變更與撤銷有明示與默示兩種:
(一)明示方式變更、撤銷
立遺囑人可以通過明確的意思表示將其所立遺囑撤銷和變更,但是撤銷和變更公證遺囑的意思表示必須經(jīng)公證處重新公證才有效?!独^承法》第20條第3款規(guī)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p>
(二)默示變更、撤銷
1、立遺囑人立有數(shù)份遺囑的,且內(nèi)容相互抵觸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推定后立遺囑變更或撤銷前立的遺囑,但公證遺囑的變更和撤銷須以公證遺囑的方式進行方有效。
2、立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chǎn)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移轉、部分移轉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